在駁回復審申請書中,當事人應當明確提出復審的請求,提供有關事實和證據,并陳述國家商標局對注冊申請駁回不成立的理由。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當事人的申請,經形式審查(如形式審查不合格將不予受理,如材料不足將要求限期補齊),認為申請人的復審申請滿足法定的形式要件,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申請,并對商標局駁回決定的合法性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、理由、請求等進行全面的審查評議。商標駁回復審程序中,由于不涉及當事人質證問題,故商標評審委員會一般不適用公開評審程序。經審查評議后,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其做出的決定書面通知商標駁回復審申請人。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應予以初步審定的商標,即移交國家商標局辦理初步審定并公告。 如當事人在收到國家商標局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,沒有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駁回復審申請的,商標局的駁回通知書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完成整個商標駁回復審程序大約需要一年到一年半左右的時間。